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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内校外 | 南航维权,智斗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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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2-17 04: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南航维权同学、战友们
    2015-03-19  
        3月18日下午约四点左右,我们与江宁电信分公司的领导接触。在本轮会面过程中,我们将【开放wifi服务、停止捆绑销售、资费调整】三项诉求传达给了电信一方,同时取得了电信公司领导“于一个星期之内对于诉求给出正面回应”的口头承诺。应该说,本次会面虽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但总体是有希望的一步。

    本次对电信的大规模声讨事件绝非偶然,属于公众积怨过久后的一次爆发,是我校学生维权的转捩点。因此,本次事件中,电信若不作出较大的让步,我等并不打算善罢甘休,鸣金收兵。贴吧上有同学忧心我等会不会中途丧失斗志,可以承诺的是这一点绝不会成为现实。
    同时我们也会做到将所有事关全校同学上网利益的谈判信息公开,以期收监督之效。亦有同学问我们为何不站出来亮明身份,其由在于我们并不冀自身成为关注的焦点,相反的对于垄断巨头电信的抗争,需要全校每一位学子的力量。人民不应该畏惧他们的政府,政府应当畏惧他的人民,一个不公义的政府不会害怕一个V的出现,却会害怕所有的国民俱戴上V的假面。
    同样的道理,面对电信种种不义,我们恳请各位各位同窗站出来与电信正面抗争,而非以冷眼旁观之姿,期待我等单打独斗便能轻取胜利。从投票权到黑人妇女平权运动,人类历史长河中所有的权利都是集体抗争得到的,绝不可能有拯救苍生的英雄。

    关于wifi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亦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Wifi作为网络使用权的一个附随权利,运营商将此权利排除,已然涉嫌违法,合同条款应当无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们可以推定电信已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第五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它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电信又一次涉嫌违法。而在关于合同法及电信服务的司法解释中,我们亦可以找到相当多的理论支持。因此,面对汹汹巨头公司,我们也无需惊慌失措,在民法的面前,我们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

    南航学子历来恪守校训智周万物、道济天下,为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孜孜不倦。然则如今恶火烧及自身,亦当迎头痛击。遵道行义,公理自在人心。现电信公司承诺一个星期给出答复,我们乐见有诚意的回应,却也不怕满口的敷衍。
    同窗们,
    生为螳臂,愿同挡车!



    我的观点    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南航的学子们勇敢地同电信斗智斗勇,即是最好的维权行动。当然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知识是必备的基础,是不是感觉法律专业好腻害呀,反正小编是这么觉着的了。

    (转自南航)责编:自强社宣传部 王丝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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